防患于未“燃” , 森林防火要牢记

发布时间:02-03 阅读:472 次

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是森林防火重点期,加之秋季干燥多大风,森林火灾多发易发。


为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我们向全省师生和家长倡议:一是争当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员”;二是争当森林安全的“信息员”;三是争当护林防火的“监督员”,严防森林火灾在身边发生。

在森林火灾中

森林防火要牢记.png

引发森林火灾的原因有哪些?

引起森林火灾发生的火源,通常可分为两大类,即天然火源和人为火源。


天然火源是在特殊的自然地理条件下产生的热源,主要包括雷击火、火山爆发、陨石降落、滚石火花和泥炭自燃等。


人为火源是指人为野外用火不慎而引起的火源,可分为生产性火源(如炼山造林、焚烧疫木、施工作业和点烧隔离线等)和非生产性火源(如烧荒、烧田埂、烧草木灰、野炊、取暖、吸烟、上坟烧纸、小孩玩火等)。人为火源还包括故意放火纵火。


现在我国已经全面进入森林防火重点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今年夏秋季以来,

我省天气持续干旱、高温少雨,

森林火险等级不断攀升,

林地可燃物不断增多,

发生森林火灾的风险持续加大。

因此,管好野外火源,

是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关键。


在野外遭遇森林火灾如何报警?如何避险自救?

森林火灾.png

发现森林火灾后及时报警,

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如果我们在野外发现森林火情,

应立即拨打“12119”报警。


报警时要注意做到:报告火情发生地所在县(市、区)、乡、村及具体地名、山名;讲清火势大小或危害程度;提供报警人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


特别要提醒大家:遇到森林火灾一定不能擅自开展扑救,应由专业或半专业扑火队员扑救,避免不必要的伤亡。


另外,在野外遭遇森林火灾时,我们要积极自救,快速转移避险。


在转移避险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千万不要随意选择方向盲目乱逃,否则容易被浓烟烈火所困。要正确判断风向,切不可与火赛跑,一旦顺风而逃,极易被大火追上并围堵住。

2、不能往山顶方向逃生,随着烟气上升,山火向山顶方向扩展会较快。

3、要用沾湿的毛巾或衣服,捂住口鼻,包住头,并沿着逆风方向,向下或横跑,选择植被稀疏的路线逃生。

4、当被大火围困时,应选择植被稀疏的空旷地方,俯卧避险,脚朝火冲来的方向,扒开浮土把脸贴近湿土,双手压在胸前。如有水沟、水塘、河流,可跳入水中避险。


对于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违规用火的个人,根据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将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一是对违规用火未引发森林火灾的个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是这样规定的:违反规定,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由森林防火人员进行教育劝阻或者制止违法行为,并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经批准野外用火,而未按照规定的操作要求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是对违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布的禁火令的个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西省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及适用规则》是这样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在重点防火期间发布的禁止野外用火,严禁炼山等禁令、通告、通知、公开信等,应当视为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违反上述禁令、通告、通知、公开信等造成火警、火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是对于因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个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是这样规定的: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114条放火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比照刑法第115条二款的失火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警示案例:


【案例一】2020年4月,上犹县练某某在墓地上坟烧纸钱时引发森林火灾,被上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案例二】2021年1月,古某甲点燃水沟旁的杂草引发森林火灾,被寻乌县人民法院因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45.1万元。


【案例三】2021年3月,谢某甲违反全南县人民政府颁布的《禁火令》,携带香烛、鞭炮、祭品在祖坟扫墓时引发森林火灾,被全南县人民法院因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四】2019年12月14日,永丰县沿陂镇宋某在自家农田上用火将田埂边的杂草点燃烧除,却因为天气干燥并刮风,火势沿着田埂烧向了山场,引发森林火灾,造成134亩林地过火,直接经济损失约14万元。江西省永丰县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森林防火做到“五个禁止”

1、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2、禁止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烧秸秆;

3、禁止吸烟、野炊和烤火;

4、禁止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5、禁止未经批准擅自炼山、焚烧疫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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